北京那家白癜风 http://baidianfeng.39.net/index.html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做出巨大贡献。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是一个能够全面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性指标,年一季度到年一季度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如下图所示。
在这期间,很明显可以看出,年之前中小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比较平稳。
但到了年,第一季度SMEDI指数大幅下滑,主要由于当时疫情处于扩散高发期,中小企业受到了较大冲击,其发展环境也有恶化的趋势。
随着一系列帮扶政策落地,“稳就业”、“保就业”目标任务初见成效,SMEDI指数慢慢回升,处于85~90之间。
中小企业发展指数
随着助企纾困的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我国营商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仍不容乐观,离突破的临界值还有一定距离。
01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现状
数据显示,年末,我国中小企业规模达到家,其中中型企业家,小型企业家,微型企业家,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重高达99.82%。
从吸纳就业的情况来看,年末,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人员数达到人,占全部就业人员数量比重的79.36%。
可以看出,我国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数量众多,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有着重大贡献。
据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中有关劳动力指数和需求指数的数据显示,年一季度劳动力指数和需求指数均大幅下降,可能是因为疫情导致的员工返岗和企业开工时间的推迟,以及新增企业数量的减少。
随着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政府为稳就业、保就业实施的减税政策仍然在继续发力,年一季度劳动力指数和需求指数有所回升。
其中,劳动力指数在附近波动,需求指数在95~附近波动且没有超过。
这表明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助力就业市场保持总体平稳,但疫情反复以及生产活动放缓导致企业用工需求疲软,且部分行业出现不同程度的减员裁员现象。
02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
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去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叠加中美贸易摩擦等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变得更加复杂严峻。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政策来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水平,促进其吸纳更多的就业。
我国税制设定了18个税种,从年开始实施减税政策起,至今已有14年,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较大。
第一个阶段(—年)
年前,减税政策以“结构性减税”为主,其中包括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和鼓励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减税政策。
(1)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第一,调高起征点。从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元~元标准提高到2万元~3万元。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从年起,率先在上海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逐步推行将范围扩大到全部地区和行业。
第三,调整税率。一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下调,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至3%。
另一方面,新增两档低税率(11%、6%),并规定17%税率适用于有形动产租赁等,11%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6%税率适用于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2)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年起,相关部门频繁调整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年起,对小微企业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本数)的,所得减按50%计入,即实际税率为10%。
此后,政府不断加大减税力度,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从3万元一直增加到6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第二,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减税政策。
年起,对小微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兼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的,以每台价值万元为限,分别允许其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优惠,受惠行业范围从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增加至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3)鼓励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减税政策
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允许其法人合伙人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投资额的70%,当年不足以扣除的,可结转至未来的纳税年度。
第二个阶段(年至今)
年后,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不断调整减税政策的范围、力度和执行时间等内容,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包括鼓励中小企业安置特定人员就业的减税政策,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和增值税政策以及鼓励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减税政策。
中小企业是维持就业增长和稳定的主力军。据数据统计,年增值税减税亿元。年增值税深化改革,其减税规模更大,达到亿元,这会直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
年,我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减税力度,新增减税亿元。普惠性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最终都会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0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的问题分析
就业是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多年来政府出台了大量财税政策调控就业,尤其是近几年来出台了更大力度的减税政策,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针对性、灵活性,优惠力度不够、享受优惠门槛较高等。
1、减税政策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
目前,《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在税收方面的法律还存在空白。
除《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少量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条款外,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主要以暂行条例、通知、公告、补充说明等“打补丁”形式存在,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
加之近年来,为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政府高效、密集地出台了大量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
尤其是从结构性减税转向普惠性减税的过程中,往往是普惠叠加特惠,使得各种减税政策相互交织,极为繁杂。
近年来出台的诸多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一般都存在有效期限,大多是临时性的优惠措施,导致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
比如年来实施的减税政策优惠期间,大多是从年至年,连续实施三年。这些减税政策虽然在短期内有一定调节效果,但并没有着眼于长期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例如,政府数次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但其中并未涉及到法定起征点的调整。
2、减税政策导向性较弱,缺乏针对性。
近几年,政府专门为中小企业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普惠性减税政策,即满足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缴纳了增值税,就能不分行业从中受益,显然,这大大拓宽了减税政策的受益面。
但也因此容易出现针对性较差的情况,没能够将减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效应充分发挥出来。
第一,没有针对不同产业实施不同的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在我国的产业结构中,相较于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是中小企业吸纳转移和新增就业的主要部门。
但与此同时,现有的鼓励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软件企业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而第三产业中除了上述企业还包括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这些企业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之中,却没有相应的减税政策来促进其吸纳就业。
第二,没有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式,实施不同的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
目前,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集中于正规就业形式,相关政策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的要求。
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各种经济新业态应运而生,非正规就业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些就业形式在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但这些非正规就业人员,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我国目前出台的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也没有考虑到这一情况,难以适应当前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导向,使得其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效果大打折扣。
04减税政策覆盖面较窄,优惠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通常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总称。
为了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其吸纳就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但是在享受优惠的对象上,却设置了较为苛刻的条件。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只有在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就会出现有的企业在划型标准上属于小微企业,但在享受减税优惠的标准上,不属于小微企业的情况。
据统计,我国95%的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上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国99%的企业被界定为中小企业。
事实上,无法享受到优惠的这部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同样面临着税负重的状况,却因为不符合硬性规定的标准,而未享受到应有的减税优惠,这会阻碍其成长壮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了照顾、扶持中小企业,提升其吸纳就业能力,国家逐步上调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以上,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高,会导致我国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据《中国税务年鉴》统计,我国80%以上的企业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的优点,环环抵扣从而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情况,实现了税收中性。
但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实行凭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而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自身不能抵扣进项税,也无法给买方开具或是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显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在规范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内,这会减弱增值税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效果,不利于其吸纳就业。
在减税降费背景下,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政府不断上调增值税的起征点,并且为了缓解新冠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冲击,年4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15万元。
这显然会极大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助力这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其吸纳更多就业,但与此同时也放大了起征点的固有缺陷。
一方面,对于月销售额没有到起征点的中小企业免征增值税,这会造成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并且起征点的提高会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进一步损坏抵扣链条。
另一方面,月销售额一旦达到起征点,中小企业主就要就其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这会造成起征点附近税收负担的突变,并且对月销售额靠近起征点的中小企业而言,调高起征点会使增值税税负差异更大,进一步扩大税负的不平等。
例如,当起征点为3万元时,中小企业中月销售额3万元及以下的就无需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为3.1万的中小企业,按3%征收率计算,每月则要缴纳元增值税;而当起征点提高至15万元时,起征点上下税负的波动达到元。
所以,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会对稍高于起征点的中小企业造成消极影响,进而阻碍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我国现行的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而言,其优惠方式尚不够丰富,缺乏灵活性。
除了鼓励创业投资是以间接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外,其他的减税政策都是以税率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等直接减免税形式作用于中小企业。
直接减免税实质上是一种事后优惠,换而言之,减税发生在公司获得经营收入或盈利后。而我国中小企业中大多数公司盈利能力是比较差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亏损的中小企业数目远远多于盈利的数目。
此外,现行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尚未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不同生命周期所能承受的税收负担,从而据此设计不同的优惠形式。
在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有3年,大多数公司往往在初创阶段就面临倒闭。
事实上,减税优惠作用于中小企业的利润分配环节,其减负作用是不明显的,其能够获取的直接减税有限,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也是有限的。
我国现行的以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为导向的减税政策,其对优惠主体设定了偏紧偏严的条件,享受减税政策的门槛高,实际覆盖范围较窄,难以释放出政策红利。
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规定了较多且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限制了优惠对象仅能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这三类,而且只允许以初创科技型企业为投资标的。
总之,这项减税政策对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都设定了较高门槛,使得政策执行效果与预期有较大的差距。
在地方调研中,自上述政策制定以来,就有地区出现了仅1户纳税主体享受到该优惠的情况。
除此之外,因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减税政策频繁修订、出台,这要求中小企业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
但中小企业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小且结构散乱,其财务人员无法很好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享受减税优惠的门槛,这会导致中小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到甚至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带来的优惠,对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