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出台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首个尽职免责《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凡严格依据监管责任清单和相关履职标准,正确履行了监管责任,发生危害性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只要责任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不予追究相关责任。这种主动担当解干部后顾之忧、正向激励让干部主动作为的*策支撑,来自于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新近制定出台的《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执法尽职免责办法(试行)》。
该《办法》属行*执法尽职免责规定,是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出台的第一个正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在全国地市级市场监管局也属于首例。
该《办法》详细梳理了24个具体免责情形和3个从轻减轻追责情形,从根本上消除了执法人员在行*执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顾虑,努力为执法人员营造有创新、有探索、有实践,敢于亮剑、敢为人先、敢于担当的良好市场监管环境,将有力地保护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附全文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执法尽职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构建科学的行*执法责任追究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鼓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放心履职,不断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从事行*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执法活动,包括行*处罚、行*许可、行*强制、行*裁决、行*确认、行*监督检查、行*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执法活动。
第三条尽职免责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凡严格依据监管责任清单和相关工作程序、制度等监管履职标准,正确履行了监管责任,发生危害性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只要责任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因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危害性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行*执法人员为保障自身依法履职,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行*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治理论、*风廉*建设、综合法律知识、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的组织,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能力。执法人员应当注重学习各种*策理论,熟练掌握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的实体内容和执法程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避免执法过错发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市场主体原因而发生的危害性、安全性、群体性重大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许可职责,且与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无关的;
(二)在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依法依规履行了“双告知”职责,需依法取得后置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履行承诺,未依法取得后置许可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在行*许可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但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签字骗取许可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放管服”改革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市场监管部门与危害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无关,且已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履职的;
(六)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等检查计划安排,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按照以上检查计划尚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未超过法定或检查计划规定的监督检查时限,未被检查到的市场主体发生事故的;
(七)执法人员抽查检查调查时,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八)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查技术手段限制,难以发现所存在的隐患或问题的;
(九)执法人员不当的行*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十)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监管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依法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发现的;
(十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职责分工规定,已经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履行了监管职责的;
(十二)因行*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拖延、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行*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执法行为的;
(十三)因被委托进行检查检测检验认证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认定失实,导致错误判断或处理的;
(十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擅自行动而发生危害性后果的;
(十五)对拒不执行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六)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无法实现监管目的,并已经向当地*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七)因完成*府交办的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且未谋取私利,而被认定为行为违法的;
(十八)执法中遇到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未在合理时间答复,执法人员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而作出行*行为的;
(十九)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十)管理对象恶意报复,进行不实举报,经查实无过错的;
(二十一)已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因当事人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事故扩大或负面舆情扩散的;
(二十二)社会舆论发生负面舆情,舆情与市场监管职责无直接关系或属多部门职能交叉而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履职的;
(二十三)在推动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符合相关*策,且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相关程序,但因经验不足,出现的下列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不承担责任:
1.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在创造性或探索性工作中出现失误,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3.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二十四)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行*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虽存在行*执法过错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关于行*执法过错的相关线索,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如有本办法规定不予追究责任情形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经调查存在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不予追究责任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对不予追究责任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在不予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在考核、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甘肃网、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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