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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丨坚持亲清引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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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纪委监委制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正面、负面“两张清单”,积极为*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服务企业“立规矩、划红线、出*策”。图为临安区纪检监察干部到相关民营企业实地督查职能部门减税降费*策落实情况。韩艳微摄

构建亲清*商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治生态的重要保障。立足中国国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用“亲”“清”二字来定调*商关系,深刻揭示了我国新型*商关系的本质,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涵,为*商交往确立了标尺,也为企业家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

浙江省杭州市非公有制经济活跃(民营经济总量占全市GDP比重超过60%,市场主体总量超过万户),*商关系能否做到既亲且清,对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至关重要。近期,杭州市纪委监委围绕坚持亲清引领构建新型*商关系进行了专题调研。

着力将亲清要求落到实处

杭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商关系重要论述精神,把“亲”“清”作为优化*治生态、经济生态的重要内容、路径和目标,深入结合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构建亲清*商关系。

细化交往规范。在*商交往中,细化亲清交往规范是前提和基础。杭州市委市*府专门研究出台《关于构建新型*商关系的实施意见》,针对*商交往过程中的一些疑惑和问题,立规矩、划红线,明确经单位批准**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可以参加的7类活动,以及活动中要遵守住宿、交通、管理等公务管理规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转嫁。同时建立“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的9种行为。通过建立正负面清单,让*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与企业人员交往中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优化服务环境。构建亲清新型*商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杭州建立健全密切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多项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企沟通的常态化、制度化平台,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出台《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优质高效*务服务撬动各领域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如,在商事登记领域,推动市市场监管局完善“一网通”建设,实现涉企业务市场监管通办和批管联动;在企业投资项目领域,出台承诺制和“标准地”制度,推动市发改、规划、国土、建委等部门在流程上实现开工前审批时限大幅压缩。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杭州探索开发一键通、一站式的“亲清在线”数字平台,实行企业诉求在线直达、事项在线许可、*策在线兑付、服务在线落地、绩效在线评价,实现*商关系扁平化、权力运行轨迹可视化,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净化*商生态。影响*商生态的因素,重点在一个“利”字。针对*员领导干部方面,市纪委监委聚焦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了一批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如,出台《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出16项禁止性规定;出台《杭州市市级行*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行*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有效防范公款存放利益输送行为。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方面,出台《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清廉建设的意见》,召开清廉建设现场会、推进会,明确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清廉建设的目标、任务、路径、措施,发出以坚持*的全面领导、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清廉建设倡议书,引导企业树立“清廉就是生产力、清廉就是竞争力、清廉就是生命力”的经营理念。

强化监督制约。制度需要靠监督来保障执行。杭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围绕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紧盯*商交往中可能发生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做到早提醒、常警示、严监管。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检查,加大对公职人员服务企业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的查处力度,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违规参与资金借贷专项治理。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

亲清失衡是*商关系扭曲的重要原因

从近年来查处的**机关*员干部、公职人员涉企违纪违法案件综合分析看,突出问题就是对“亲”“清”的辩证统一关系认识不深、把握不准,最终导致行为失范,总体可以归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亲”“清”完全对立、割裂对待。一是清而不交,疏远躲避。少数干部思想认识片面,顾虑重重,觉得在*商交往中难以把握分寸,简单奉行对企业家不接触、不交往的行事原则。有的对一些企业家正常的工作约见、*策咨询、事务办理等也虚于应付、借故躲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之间的生疏和隔阂。二是清而不为,客气应付。少数干部不会与企业家交往,对*策法规把握不准,与企业家交往心存顾虑,害怕越界和违规,对企业家搞“软拒绝”。有的表面上与企业家客客气气,内心却有距离,对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不热心、不尽责,常常是“脸好看、事难办”。有的对企业遇到的困难不管不顾、不闻不问,需要协调帮助的时候却因怕担责而不作为、不敢为,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致使本可以在萌芽状态解决的问题被放大,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类:“亲”“清”边界混淆、失去分寸。一是亲而不纯,清浊难辨。少数*员干部、公职人员与企业家交往动机不纯,其对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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