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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时间2020年企业政工系列中高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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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各有关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内企政职字〔〕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从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全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现就做好年度全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政工师

参评政工师须填写《申报表》一式2份、近三年《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年度考核表》各1份,提供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考核材料》和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党组织公章)各1份(均用A4纸)。

2.高级政工师

(1)申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考核材料》由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操写,真实客观反映申报人员的工作表现,字数不少于字。

(2)所有材料都要按要求规范填写(如手工填写,需字迹工整),各种材料独立装订。参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贴在申报材料袋正面,另一份附在申报材料首页。所报送材料均应自留底稿,评审工作结束后,除《申报表》和各类原件外,都不予退还。

(3)申报人须提供《申报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考核材料》、破格申报人员的有关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均用A4纸);提供《送审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用A3纸);提供《办理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近3年《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年度考核表》各1份;提供近期红底二寸免冠照片3张。

(4)申报人须提供参评论文(调研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参评论文及调研报告的复印件要注明发表时间及所发表的报刊,如用笔名署名的需出具证明。如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有关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面论文(调研报告),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申报人须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1份,其中党政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的干部,还须提供党政机关(或部队)原任职文件。

(6)申报人须提供政工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政工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转评政工岗位者还需提交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二、注意事项

(1)各旗区、市旗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及所属各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政工师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有力抓手,作为加强企业政工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具体举措,扎实开展好助理政工师的评审和中、高级政工师的申报工作,落实好政工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政工师申报评审工作的宣传力度,达到属地范围内可参评企业及单位的全覆盖。

(2)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年8月30日,报送至市委宣传部思政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党政大楼A座室),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联系人:夏东

联系—

附件:1.《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

2.《全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刊发论文的重点报刊参考目录》

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7月8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范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加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审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以下简称政工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按照本细则申报的政工系列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中级职称(政工师)、副高级职称(副高级政工师)和正高级职称(正高级政工师)。

二、申报范围

第四条在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主要包括在宣传、党办、纪检、组织、统战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主要精力从事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主要包括在人力资源、信访维稳、老干部、安全保卫等部门中兼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并能够证明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参评人员原则上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条在国有企业行政岗位的人员不得参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评。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1.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把握和实践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内容、主要原则、创新手段、优良传统,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认真研究总结和不断积累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团结群众、服务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4.培养和提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注重“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锻炼,能高质量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有较好的业绩。

第七条

1.参评政工师(中级),须具有助理政工师(初级)职称。①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助理政工师3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②具有大专学历,获得助理政工师4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③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7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具备以上条件之一,方可申报(年限按截止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

2.参评副高级政工师,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政工师职称。①具有大专学历,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7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③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④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2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具备以上条件之一,方可申报(年限按截止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

3.参评正高级政工师,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级政工师职称。①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副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10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②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获得副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8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③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副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具备以上条件之一,方可申报(年限按截止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

第八条获得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转评3年后方可参评上一级别的政工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以任职文件为准。

第九条从党政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符合申报范围单位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专业职称、专业工龄等限制,正科级(营职)干部在新的政工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可参评副高级政工师;副科级(副营职)干部在新的政工岗位上工作满4年以上的,可参评副高级政工师,副处级(副团职)干部可直接参评副高级政工师,不受年限限制;正处级(正团职)干部在新的政工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可参评正高级政工师;副处级(副团职)干部在新的政工岗位上工作满4年以上的,可参评正高级政工师。

第十条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地区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在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同级任职资格确认后,从下一年开始方可参评上一级政工专业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1.参评政工师,须在自治区或市直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上发表1篇以上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识水平的政工论文、调研报告或一部公开发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字数在1以上。

2.参评副高级政工师,原则上须近3年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政工类重点期刊扩展参考目录》所列报刊上发表)有关企业党建或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在报纸发表的须字以上,在刊物发表的须2字以上。

3.参评正高级政工师,原则上须近3年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5篇以上(其中2篇须在《政工类重点期刊扩展参考目录》所列报刊上发表)有关企业党建或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在报纸发表的须字以上,在刊物发表的须2字以上。

4.近3年来,在自治区级以上党政部门获奖的企业党建工作的论文、调研报告等可作为正式论文参评。

5.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牧区、矿山、林区等)和基层一线(场、所、站、段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论文要求。原则上,参评副高级政工师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1篇以上;参评正高级政工师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3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政工类重点期刊扩展参考目录》所列报刊上发表)

6.发表在其它行业类专业报刊、综合性论文集(选编、汇编)、增刊合刊或港澳地区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

参评人员须参加各初评委举办的政工岗位培训班学习,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参评人员须在任期考核连续3年均在合格等级以上。

第十三条

1.破格参评副高级政工师的,须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全区劳动模范、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获得者、自治区杰出人才、草原英才等奖项和荣誉称号;②所撰写文章(包括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其它研究成果)获得过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表彰;③在所在单位获得全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自治区级荣誉中,积极参与并发挥了主要作用;④其它可以破格的条件。

2.破格参评正高级政工师的,须获得副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8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②所撰写文章(包括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其他研究成果)获得过中央、国务院部委表彰;③在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国家级荣誉中,亲自组织参与并发挥了主要作用;④其它可以破格的条件。

四、评审机构和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1.内蒙古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筒称“政工高评委”),负责受理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鄂尔多斯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政工中评委”),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政工系列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

3.旗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政工初评委”),负责本地区政工系列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1.市旗两级所属国有企业参评人员的申报参评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按照方便就近原则,报所在旗区政工初评委审核把关、向市政工中评委推荐参评。

2.中央企业驻市分公司参评人员,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出具中央企业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函,申报材料由驻市分公司党委审核后,统一报送所在旗区政工初评委审核评审推荐。

五、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1.内蒙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区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在7—9人,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政工系列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在5—7人,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2.评审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3.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工作采取回避的原则,评审专家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1.要进一步加强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性,严肃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严禁评审工作中的任何不正之风。

2.申报人所提交的各种证件、证书、论文、著作和其它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成果等必须真实。凡填报虚假信息,出具假证件或窃取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评审工作采取“双公示”制度,即各政工初评委要在报送申报材料前,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市政工中评委将对经过评审后拟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者和参评全区高级政工师拟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工初评委要将刊登公示的报刊、网页图等一并向政工中评委提供。

七、附则

第十八条

1.本细则解释权归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刊发论文的重点报刊参考目录

备注:本参考目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来源:鄂尔多斯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赵聆佑

校审:尚铁兵郝晓琴屈乐

终审: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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