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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
推动LPR改革的具体做法
一、LPR调控机制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MLF常态化操作机制,目前基本上每月月中开展1次MLF操作,以1年期为主。通过以相对固定的时间和频率开展操作,提高操作的透明度、规则性和可预期性,向市场连续释放中期政策利率信号,并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报价的LPR提供参考基准,引导市场预期。
图2规律开展中期借贷便利操作数据来源:WIND。
二、LPR形成机制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公告,推动贷款利率进一步市场化。此次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体现了五个“新”,即:新的报价原则、新的形成方式、新的期限品种、新的报价行和新的报价频率。
(一)新的报价原则
各报价行需要按照自身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报价,充分体现市场化报价原则。LPR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主要参考基准,是社会重要的公共品,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都要使用,有较强的外部性。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LPR报价质量,要求报价行首次报价前提交报价模板,构建报价模型,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正式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加强对LPR报价行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报价行科学合理报价,对报价行报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坚决杜绝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合谋操纵报价等违规行为。考核报价行报价质量时,不考核报价绝对值的高低,重点考核报价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即要求报价行必须按照模型,以及最优质客户贷款的平均利率报价。
(二)新的形成方式
改革后,LPR改为按MLF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目前MLF期限均为1年期,反映了银行体系向央行融入中期基础货币的平均边际资金成本,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LPR报价的市场化程度和灵活性明显提高。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报价,即报价应为0.05%的整数倍。交易中心在计算LPR时,剔除最高、最低报价,降低极端值对LPR的影响。同时,由于新增加的报价行规模较小,不宜再用加权平均法,新的计算公式改为计算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算术平均值后,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得出LPR。通过科学合理的报价和计算方式,使LPR的变动具有了良好的方向性和指导性。
(三)新的期限品种
LPR在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金融机构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LPR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则由金融机构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参考基准确定后,可通过调整加减点数值体现期限利差因素。同时,LPR的期限品种少于贷款基准利率,也体现了简化期限品种,更多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的改革思路。
(四)新的报价行
改革前LPR报价行是按贷款量排序前10名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不含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邮储银行)。为增强LPR的代表性,促进更多的中小银行使用,新增8家报价行,包括2家城商行、2家农商行、2家外资银行、2家民营银行。新增加的报价行,均是在同类型银行中的贷款市场影响力较大,贷款利率定价能力较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较好,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利率自律机制基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定期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强化报价行的激励约束。
(五)新的报价频率
为提高报价行的重视程度,提升LPR的报价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对LPR的报价频率进行了优化,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要求报价行设立报价委员会等机制,每月报价前认真研究讨论,切实做好报价工作。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大体固定在每月15日左右开展MLF操作,报价行可在报价时充分参考MLF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上午9:00前报出报价,经交易中心汇总计算后,于当日上午9:30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同步发布。
三、LPR传导机制
(一)将LPR运用情况纳入MPA考核,实施激励约束
为督促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使用LPR,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降低贷款实际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自年第三季度起,将LPR运用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具体而言,是在MPA的“定价行为”指标下增设“新发放贷款中参考LPR定价占比”子指标。
对于全国性银行,“新发放贷款中参考LPR定价占比”要求在年9月份达到30%以上,第四季度达到50%以上,年第一季度达到80%以上。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9月份不考核,从第四季度开始要跟全国性银行一样达到50%以上,年第一季度也要达到80%以上。只有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中参考LPR定价占比”达到上述标准,其定价行为评估才能合格。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若由于LPR运用情况不达标,或者存在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行为,导致定价行为评估结果不达标的,该机构的MPA结果将直接被评定为C档,随之有相应的约束措施。对于LPR运用情况提前达标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给予相应的正向激励。
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30号公告,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自年1月1日起,不得新发放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MPA中“新发放贷款中参考LPR定价占比”考核同时停止。
(二)将LPR嵌入银行FTP,疏通银行内部定价传导
内部转移定价(FTP)是金融机构内部资金中心向业务经营单位转移资金并核算成本收益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模式。业务经营单位以对应的FTP价格向资金中心转移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或购买资产业务所需的资金。FTP机制为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定价、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等提供了基础,是引导银行合理定价和开展精细化管理的有效工具。贷款FTP是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定价的基础,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与LPR相适应的FTP体系,对于疏通银行内部定价传导渠道、深化LPR改革、推动贷款利率下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建立和完善FTP机制并运用LPR构建FTP。一是向金融机构发布《关于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纳入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的实施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建立FTP曲线的原则、贷款FTP曲线的构建方式及应用范围等,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在FTP中运用LPR提供了参考。二是将在FTP中运用LPR的情况纳入MPA考核。要求金融机构将LPR内嵌在FTP中,使贷款FTP能够及时充分体现LPR变动。此外,还将全国性银行贷款利率与LPR之间的点差纳入MPA考核,推动银行主要参考LPR确定贷款利率,确保政策效果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
(三)推动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LPR改革前,贷款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规定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锚定作用较强,虽然贷款利率上下限均已放开,但银行发放贷款时大多仍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个别银行还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
为督促金融机构真正运用LPR进行贷款定价,畅通利率传导渠道,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中国人民银行在〔〕第15号公告中明确要求“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企业可以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同时,将设定隐性下限的行为纳入MPA考核并作为一票否决项,若金融机构经举报并核实存在通过协同行为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行为的,MPA考核结果将直接被评定为C档。
LPR改革推动一段时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一些银行仍存在以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利率(即1年期3.%,5年期以上4.41%)向客户发放贷款的情况,涉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中国人民银行向这些银行发送警示函,要求开展自查,同时组织利率自律机制对部分银行现场调研,调研对象覆盖被调研银行的资产负债部和具体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主要贷款客户等。对于现场调研发现问题的银行,在MPA考核中予以适当扣分,约谈了其资产负债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整改。经过督促整改,各银行均已加强贷款定价管理,坚决杜绝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
(四)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随着LPR改革的持续推进,新发放贷款已经基本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大多数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考虑到贷款基准利率自年10月以来未再调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30号公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市场利率处于下行期,是推进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有利时机。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市场化程度更高,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大背景下,LPR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降。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后,对于企业,重定价后存量贷款利率有望随未来LPR下降。企业还可与银行重新协商,在转换时就直接降低贷款利率。对于房贷借款人,如果个人房贷的重定价日确定在每年1月1日,则其利率水平在年将保持稳定,但如果年12月LPR较年12月下降,年的房贷利率会随之降低,有利于减少利息负担。对于银行,转换后可能会影响一定贷款利息收入,但若不主动转换,存量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变化不同步,也会增加银行利率风险。而且按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总体要求,银行也应该为市场主体减负。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要点:
一是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合同约定和借贷双方自主权。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具体条款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在协商过程中,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是转换的时间窗口是原则性指引,并不是行政性要求。为适当推动转换进程,转换的时间窗口是年3~8月。新发放贷款已基本运用LPR定价,存量贷款若不及时转换,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从国际经验看,在基准利率改革中,存量基准转换的时间窗口也不宜过长。当然,如果年8月31日前没有转换,借贷双方还可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在此之后,如果协商一致,还可以转换。
三是存量个人房贷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存量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也可按对贷款客户的最新综合评价重新确定。对于存量个人房贷,考虑到余额达28万亿元,涉及客户约万户,期限最长超过30年,转换工作牵涉面广、难度高,对居民利息负担和利益影响较大。为降低转换难度,中国人民银行对存量个人房贷的定价基准转换设定了统一规则,要求存量个人房贷定价基准无论是转为LPR或固定利率,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均保持不变。在转换过程中,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同时,明确转换时的参考基准统一为年12月的LPR,房贷借款人在年3~8月中的任何一天转换,利率水平和加点数值都是一样的,可以避免LPR变动带来的公平性问题,也可降低借款人在某个时间段集中办理给银行带来的压力。
四是银行可自主确定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尽可能简便易行。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仅涉及变更合同中的利率条款,其他条款无需变更。变更方式上,部分银行已在存量合同中约定灵活简便的安排,可按约定方式完成变更。如没有相关约定,银行也可通过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完成变更。补充协议只要明确贷款利率以LPR加点的方式确定即可。依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合同与客户临柜签署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签署合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已有成熟实践。因此,在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上,银行可在与客户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电子合同等简便易行方式完成,无需全部临柜签署,降低双方成本。
30号公告发布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