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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共用方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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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某母公司收入少开支大,亏损万元,于是向盈利的子公司提供了一套市场分析咨询服务,包括市场调查、分析、方案设计等内容,收费万元。这样,就减少了子公司的税务利润万元,子公司少缴税万元。

母公司亏损减少为万元,不交税。税务检查人员质疑:“子公司真的需要这个市场调研吗?不调研和策划难道就赚不到钱?”显然,税务人员是不懂市场营销的,市场调研和策划非常关键,在内行眼里,外行的问话总是好打发的。不用我来编,相信所有读本书的企业家都可以找到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赚钱需要调研、分析和策划。

税务又质疑:“万元的价格是不是太高了?三五个人的调研、几张A4纸的分析与报告能值这么多钱吗?”咨询的价格并非物价局可以限定的价格,作为一个知识产品,也没有太多可比性。商学院最经典的一句话就是:“画一条线值1美元,知道在什么地方画线值美元。”比如,19世纪生产玻璃时为防止产生气泡,价值百万的所谓秘密工艺其实就两个字“搅拌”,价值岂能取决于字数?与前一个案例相比,税务检查人员此时简直找不到“抓手”,到处都是滑溜溜的,明明知道对方在避税,可就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税务人员铁了心要征这个税该怎么办?相关的反避税*策中,有一条叫“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针对的避税安排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都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围。这个主要针对跨境交易与支付,但并不是说不能针对境内的交易。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这类归属于“其他”的避税安排,可以逐级报告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来认定和“反”避税。“其他”的威力是非常大的,只要是认为你少缴了税,都可以装到其他二字之中。当然,报到税务总局动静可就大了。

案例中的公司其实*了一把:不会为了这区区万元就报到总局进行一般反避税吧?对于广大境内的公司来说,反避税主要小心的就是“关联交易中价格不合理”,既包括前述的关联交易定价,也包括各关联方对共同成本的分摊。只要没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者虽有可比市场价格但有确凿的商业合理性支撑证据,就可以保证安全。前文有一个案例,这里再分析一下。

某公司的全部财产几乎就是土地和房产,如果股东出售该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在销售公司还是在销售土地和房产?是不是以销售公司股权之名,,行销售土地和房产之实?

不论销售土地还是股份,企业所得税交的其实是一样多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税(也包括营业税):如果销售股份,则没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被认定为销售土地和房产,就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中,交易双方所交易的的确是股权,因为出售方并不直接拥有土地和房产,不可能出售自己没有的东西。但股权却只对应着土地和房产,税务机关能不能按实质认定为交易土地和房产,启动一般反避税,从而征土地增值税呢?

税务总局曾针对上述案例的一个个案发了一个文件,认定:该行为从实质上看是销售土地和房产,所以应征土地增值税。这个认定,其实就是一般反避税,即认为这样的转让就是为了规避土地增值税。

但这个文件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只有《企业所得税法》才有一般反避税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一般反避税的规定。

所以,税务总局的一般反避税认定,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不能用于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其他税种,这样的反避税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换言之,可以针对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其他税种的反避税只能通过关联调整来进行——关联方价格与非关联方正常交易价格不同并导致少缴税,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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